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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与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生、廖员康、黄颖露、李壮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9 17:01:4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4民初10822

李壮生:

本院受理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与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生、廖员康、黄颖露、李壮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支付违约金1744000元。二、被告李伟生、黄颖露、李壮生对第一判项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返还装修款1246245元及利息(利息以1246245元为基数,自20237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付至付清款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2.84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负担8440.84元,由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722元,被告李伟生、黄颖露、李壮生对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722元中的2049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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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赖秋芳法官、汤婉斌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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