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181号
黄大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黄大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24)粤0114民初5181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大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24669.2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大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黄大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金钱义务时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