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274号
江翊嘉:
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翊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2024)粤0114民初5274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翊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41.05元;二、被告江翊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941.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翊嘉负担。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江翊嘉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