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621号
温想森: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华力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温想森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6621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温想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华力五金机电经营部支付货款5565元及利息(利息以55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温想森负担。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华力五金机电经营部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温想森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华力五金机电经营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