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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770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付涛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5:0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7708          

付涛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付涛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7708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155805元;二、被告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支付利息(以1558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4年2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付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被告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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