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9046号
向刚:
原告胡春梅诉被告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9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梅撤回对被告向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春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张卫红、毕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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