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106号
游贤强、何小亚: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游贤强、何小亚、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贤强、何小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3270.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3日,尚欠利息8275.48元、罚息142.97元、复利81.47元;此后的各类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游贤强、何小亚名下位于花都雅居乐花园(扩展)自编15~22座自编22座2层205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被告游贤强、何小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