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638号
何锦雯: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广州市格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能、何锦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广州格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能于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花公小贷字第325号);二、被告广州格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能、何锦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9月2日的利息为3329.16元、罚息和复利为9.1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各项利息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罚息不计收复利);三、被告广州格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能、何锦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李志能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52号之四801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被告广州格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志能、何锦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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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仇争法官、刘泳言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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