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7625号
金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40.3元;二、被告金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水电分摊费272.12元;三、被告金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物业费金额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每月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月的物业费为限)。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金源负担。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金源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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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