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9459号
钟建航:
原告刘玉炽诉被告钟建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建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炽支付货款170050元;
二、被告钟建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炽支付逾期利息(以170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钟建航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联系电话:020-66831551、020-6685082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