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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260号异议人梁安岳等7人与申请执行人杨英、黄永成及被执行人广西铭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6 16:43:1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260

广西铭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60号异议人梁安岳、梁安信、梁扩铠、梁安福、梁艺安、梁尧、梁扩钢与申请执行人杨英、黄永成及被执行人广西铭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梁安岳、梁安信、梁扩铠、梁安福、梁艺安、梁尧、梁扩钢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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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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