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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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木锋、周宁县鑫丰电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铸星机械有限公司诉朱木锋、周宁县鑫丰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铸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周宁县鑫丰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铸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款项133731元。2.判令被告二朱木锋与被告一周宁县鑫丰电机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标的额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3731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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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雅敏法官、邹洁文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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