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967号
陈怡芳:
本院受理原告冯展恒与被告陈怡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怡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展恒赔偿停运损失1560元;二、驳回原告冯展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展恒负担6元,由被告陈怡芳负担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 张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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