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338号
胡友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东阳与被告邓鹏、第三人胡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邓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东阳偿还借款本金163333.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1375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258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罗东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7.3元,由原告罗东阳负担313.3元,由被告邓鹏负担4094元。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邓鹏直接支付4094元给原告罗东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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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