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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3497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8 14:19:5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3497

凌毅敏:

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毅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支付20211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1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250.7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欠费当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且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250.7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6518.2元);二、被告凌毅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支付202311日至20231231日的垃圾处理费60元;三、被告凌毅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支付2022101日至20231031日的公摊电费246.3元;四、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凌毅敏负担并迳付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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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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