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9449号
焦芳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秀珍与被告焦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焦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秀珍支付货款74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货款本金7425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冯秀珍已预缴,由被告焦芳军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冯秀珍,本院不作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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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