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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9450号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与吴本溢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8 14:20:2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9450

吴本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吴本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本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31800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18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915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吴本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已预缴,由被告吴本溢负担并迳付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冠邦塑料制品厂,本院不作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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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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