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682号
刘钊润:
原告伍庆时诉被告刘钊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钊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庆时退还购车费11500元;二、驳回原告伍庆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缴147.5元),由被告刘钊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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