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31号
广州市姐夫家公寓民宿有限公司、李诗敏、李九斤: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31号申请执行人邓何根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姐夫家公寓民宿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李德东、李诗敏、李九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李德东为(2023)粤0114执10384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李德东在其出资数额792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李诗敏为(2023)粤0114执10384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李诗敏在其出资数额4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李九斤为(2023)粤0114执10384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李九斤在其出资数额4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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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胡运如、李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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