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侯俊聪:
原告柏应林诉被告侯俊聪、广州市俊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俊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柏应林支付工资8913元;
二、被告侯俊聪对被告广州市俊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俊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侯俊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