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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国常诉被告唐建国承揽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3 17:10:3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9473

唐建国:

原告陈国常诉被告唐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建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常支付报酬86743元;二、被告唐建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常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867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312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58元(原告已预缴4851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唐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周海涛

联系电话:020-66831551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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