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化诉被告郭文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9月27日9时30分本院审判庭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人民币25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林桂泽 法官助理 邓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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