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231号
邱绍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甘丽婷、邱绍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甘丽婷、邱绍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924.85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4月8日的利息3077.93元,逾期违约金695.42元,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收,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上限)。案件受理费617.46元,由被告甘丽婷、邱绍安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已预交受理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甘丽婷、邱绍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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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仇争法官、刘泳言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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