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415号
王晓曦:
本院受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王晓曦、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85856.4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6日的利息2307.99元、罚息449.48元、复利454.5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照《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且利息、罚息、复利折算后的利率之和不超过以年利率 24%为限) ;二、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王晓曦用于抵押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国际社区加洲岛西一路9-A号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1.61元,由被告王晓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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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仇争法官、刘泳言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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