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伟方、杨惠、钟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艳芳诉被告潘伟方、杨惠、钟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30分本院审判庭六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借款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的利息以10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2023年9月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10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的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三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利息、违约金总和为157756.7元);以上暂合计1237756.7元(已扣除全部还款)。2、请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林桂泽 法官助理 邓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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