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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顺兴诉被告与任丽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6 17:17:5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任丽:

原告黄顺兴诉被告与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91210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54899.29元(利息以10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202011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410日为54899.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周海涛

联系电话:020-66831551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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