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运球: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球与佛冈恒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CNXCSP002022524478)及相关附件;2.请求确认该合同项下租赁物(车牌号:粤R71817)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租赁物,并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第三人名下;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44593.68元、逾期利息537.61元(逾期利息按逾期租金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顺延照计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5351.24元,以上费用减去租赁物残值(涉案租赁车辆残值依原告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暂合计:50482.53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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