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7083号
李国华:
本院受理李汶桥、李汯桥与李国华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汶桥、李汯桥支付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20300元;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李国华自2024年1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李汶桥、李汯桥支付抚养费共计4000元,直至原告李汶桥、李汯桥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李汶桥、李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汶桥、李汯桥已预缴),由被告李国华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