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707号
孙有杰、李光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重峻与被告吉国栋、孙有杰、李光文 、第三人马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吉国栋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2. 吉国栋无需退还原告款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