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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707号张重峻与吉国栋、孙有杰、李光文与马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0 16:04:4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2707   

孙有杰、李光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重峻与被告吉国栋、孙有杰、李光文 、第三人马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吉国栋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2. 吉国栋无需退还原告款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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