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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与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伟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0 17:51:2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李壮生

本院受理的2023)粤0114民初10822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生、廖员康、黄颖露、李壮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2页正文第9-10行原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华,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华温,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判决书中第38页正文第8-9行原为: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应补正为: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王法官、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5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当事人交费登记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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