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补 正 公 告
李壮生:
本院受理的(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生、廖员康、黄颖露、李壮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2页正文第9-10行原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华,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华温,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判决书中第38页正文第8-9行原为:“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应补正为:“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王法官、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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