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
李壮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生、廖员康、黄颖露、李壮生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李伟生、黄颖露、李壮生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被上诉人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廖员康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被上诉人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中的2020年9月16至2022年8月9日期间计693日的违约金2000元/天×693天=1386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改判为:被上诉人广东维卡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锦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联合牛津布厂(普通合伙)返还装修款1246245元及利息(利息以124624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付至付清款日止),被上诉人李伟生、黄颖露、李壮生、廖员康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