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公 告
(2023)粤0114执异464号
本院受理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广州市粤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炳坤、广州广泉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综艺装饰工程部、深圳市锦泰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钧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沃可司皮具实业有限公司、林承江、方少凡、林蔚山、吴天档、吴天裕、龚东阳、洪明献、王桂男、翁学承、江巨华、林金顺、陈国驰、练晓明、林美逢、蔡明月一案,在2024年5月17日登网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系笔误,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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