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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8910号原告翁芬与被告广州市依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1 10:55:0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8910

广州市依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翁芬与被告广州市依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广州市依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芬支付劳务报酬12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依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 张冲

联系电话:020-6685363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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