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328号
吴浩东:
原告李美君与被告吴浩东承揽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6328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浩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美君退还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吴浩东负担。原告李美君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吴浩东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李美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