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272号
广州市彤辉皮具有限公司、郭良飞:
原告曹立宁与被告广州市彤辉皮具有限公司、郭良飞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8272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彤辉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立宁支付货款35411元及利息(利息以354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4年1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郭良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彤辉皮具有限公司、郭良飞负担。原告曹立宁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市彤辉皮具有限公司、郭良飞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曹立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