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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军政: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银诉被告陈军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9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12月20日开始一直到还清;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1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日10时4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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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