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9484号
李金娥:
本院受理原告马细兰诉被告李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细兰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李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细兰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马细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0元,保全费3585元,合计13515元,由原告马细兰负担287元,被告李金娥负担132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