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0337号
黄秋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秀与被告黄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10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李福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炭步庭 杨国辉法官
联系电话:020-66831592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