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254号
广州市水哥贸易有限公司、高少聪、高少坚: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54号申请执行人古桂娣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水哥贸易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高少聪、高少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古桂娣的异议请求。案件公告费200元,由异议人古桂娣负担。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龚珏、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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