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7190号
河北板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谭志与河北板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719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谭志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