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9295号
广州市锦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西省总工会庐山工人休养院与广州市锦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9295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总工会庐山工人休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6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江西省总工会庐山工人休养院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