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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5649号曾庆贤、林如金、林乐辉与方邓兴、广东宏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加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杏林国医馆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时心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2 17:36:2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粤0114民初5649

 

   方邓兴、广东宏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加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杏林国医馆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时心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曾庆贤、林如金、林乐辉与方邓兴、广东宏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加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杏林国医馆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时心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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