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粤0114民初5649号
方邓兴、广东宏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加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杏林国医馆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时心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曾庆贤、林如金、林乐辉与方邓兴、广东宏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加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杏林国医馆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时心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