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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8994号原告张允诉被告汪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1 17:20:4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994

汪巧:

原告张允诉被告汪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汪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允赔偿7576.05元;二、驳回原告张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允负担1元,由被告汪巧负担9。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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