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8994号
汪巧:
原告张允诉被告汪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汪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允赔偿7576.05元;二、驳回原告张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允负担1元,由被告汪巧负担9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