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0706号
王婵婵:
原告刘书华诉被告王婵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被告王婵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书华赔偿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婵婵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