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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165号原告陈苏金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煌箱包厂劳动争议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2 16:59:5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2165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煌箱包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苏金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煌箱包厂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煌箱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苏金支付工资20770.57元;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永煌箱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苏金支付2021106日至20221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71.07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麦淑晶、黄丹

联系电话:020-6685363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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