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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皋韵诉被告胡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2 17:01:01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皋韵诉被告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1016 9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拾得的原告iPhone 15 pro max 1T手机(时价RMB 13,999);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海涛

联系电话:020-66831551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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