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璠:
原告皋韵诉被告胡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6日 9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拾得的原告iPhone 15 pro max 1T手机(时价RMB 13,999);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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