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伙雄、向炬勇、佛山市南海区月桐霜家具店: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东华农机站诉被告张伙雄、向炬勇、佛山市南海区月桐霜家具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4日 10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费和配件款9481元及利息暂计100元(利息以9481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合共暂计110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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