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厦门曼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商物通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曼嘉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4日 9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如下:1、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合作协议》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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