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410号
广州市锋玉皮具有限公司、黄建平: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41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锋玉皮具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黄建平、刘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华祥皮革辅料商行撤回异议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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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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