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原告张中阳诉被告余国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7 17:31:1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余国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阳诉被告余国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31日9时30分本院审判庭六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本金人民币3461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20303.4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林桂泽  法官助理  邓秀秀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5号。联系电话020-66884788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