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国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阳诉被告余国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31日9时30分本院审判庭六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本金人民币3461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20303.4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审判员 林桂泽 法官助理 邓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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